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各类管线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新建或者改建附建于城市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同步规划、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根据规划结合建设工程同步转入地下。鼓励建设管线共同沟。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确需穿越相关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征求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的意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