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建设工程在地下工程基础完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基础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基础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施工。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