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

建设工程在地下工程基础完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基础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基础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施工。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