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