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机构编制、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