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