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国家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本条例所称来锡人员,是指以工作、生活、上学为目的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但是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来锡居住,预期将离开的人员除外。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