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一)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升学指标,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或者把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考核、评价部门、学校、教师工作绩效主要标准的;(二)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的;(三)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四)学校违反课程设置规定和教育教学计划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