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依法聘任学校校长。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校长队伍建设,开展校长专业培训,对校长工作进行考核,提高校长的办学和管理能力。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