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第五章 学校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加强学校管理,建立健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评价激励机制,保证所有学校提供优质均衡的教育服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不得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