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完善市、县级市和区、学校培训体系,开展教师全员培训和骨干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素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