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师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组织校长、教师在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合理流动,促进区域内师资均衡配置。具体办法由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