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市、区机构编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学校师资力量,保证区域内同类学校之间师生比、骨干教师比例和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均衡,差异状况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

学校教师岗位设置、教师培养培训、骨干教师配置等应当优先保障相对薄弱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到相对薄弱学校任教。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