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第三章 办学条件第十六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选址要求和技术标准建设学校,保证校舍、场地适应办学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学校校舍应当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洪水、台风、火灾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