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优先保障相对薄弱学校,保证所有学校都达到国家和省相关办学标准,保证区域内小学之间、初中之间办学条件均衡,差异状况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

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标准和选材要求。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