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办学规模标准和班级学生数标准,合理控制学校办学规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减少学校班级学生数,整体推行小班化教育。

学校办学规模标准和班级学生数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