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坚持城乡统一,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