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资助体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