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第二章 入学机会第十二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来锡人员随行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符合条件的来锡人员随行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照规定向居住地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入学。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