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第二章 入学机会第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班),或者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