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轮浚制度,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责任,逐步治理断头河、死沟塘、黑臭河道,清除阻水障碍,保持水网畅通,增强水体自净能力。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