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级以上河道的护坡、护岸管理工作,推动建设生态植被,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责任,禁止扒翻种植,防治水土流失、水体污染。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