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禁止在河道及其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禁止擅自填埋河湖、沟塘或者在水域设障。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批准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影响程度,同步规划并按照不低于等效比例兴建替代水域工程,合理补偿水域面积。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