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有效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以下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一)利用蒸发、蒸腾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二)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三)以其他方式不正常排放水污染物;(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活动。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