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贮存、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