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各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贮存、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