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六条有效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同时依法规范设置排污口标志牌,明确使用单位和管理责任。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对排污口定期巡查制度,实施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