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同时依法规范设置排污口标志牌,明确使用单位和管理责任。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对排污口定期巡查制度,实施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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