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四条有效渔业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权,行政上隶属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下列情况直接进行监督管理:(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渔业活动;(二)涉及跨县级市、区水域需协调的渔业活动;(三)上级部门确定的其他事项。县级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