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交通、环保、水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执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