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渔业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权,行政上隶属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下列情况直接进行监督管理:

(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渔业活动;

(二)涉及跨县级市、区水域需协调的渔业活动;

(三)上级部门确定的其他事项。

县级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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