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五条有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和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执行,查处渔业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二)核发渔业许可证件,办理渔业船舶注册登记,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航行证书、职务船员证书;(三)保护、增殖水产资源,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安全,调处渔业生产纠纷、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四)负责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测监督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