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息技术应用与服务/第二节 农业农村信息化第三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全省涉农信息资源,完善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基层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以村为节点、县为基础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