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涉农企业、合作社等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信息化公司开展合作,实施相关培训,加强农业信息化专业人才培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