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息技术应用与服务/第二节 农业农村信息化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涉农企业、合作社等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信息化公司开展合作,实施相关培训,加强农业信息化专业人才培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