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息技术应用与服务/第二节 农业农村信息化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村信息基础设施,推进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装备与信息技术的融合,提高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信息化和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信息化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