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村信息基础设施,推进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装备与信息技术的融合,提高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信息化和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信息化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