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信息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性能测试,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信息化主管部门参加。信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