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信息工程建设应当依法招标投标。

承担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信息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