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信息工程建设应当依法招标投标。承担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信息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