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信息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性能测试,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信息化主管部门参加。

信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