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财政、规划、文化广播影视、质监、交通港口、海关、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