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无线电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