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无线电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决无线电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引导和支持无线电新技术的应用,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