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无线电安全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息、图像、语音等信号;禁止利用无线电设备接收和传播违法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