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市有关部门在审批民航、电力、航运、公路、铁路等涉及电磁环境保护、电磁辐射的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就其选址方案征求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