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无线电安全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产生无线电辐射的工程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产生无线电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与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