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无线电安全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无线电台(站)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无线电波传输的行为:(一)设置、使用产生有害电磁辐射的设施;(二)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铁路、电力排灌站或者存放金属堆积物的场(库);(三)其他影响电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