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无线电台(站)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无线电波传输的行为:

(一)设置、使用产生有害电磁辐射的设施;

(二)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铁路、电力排灌站或者存放金属堆积物的场(库);

(三)其他影响电磁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