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服务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本市实行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复核制度。评定和复核的标准、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其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相对应的服务质量标准。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