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条例/Chapter 4 旅游经营服务Article 37Repealed本市实行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复核制度。评定和复核的标准、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其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相对应的服务质量标准。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1Article 3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