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服务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应急预案。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和救助旅游者,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相关部门和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