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地产;(三)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四)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