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一条已废止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