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包括:
(一)章程、协议或者申请书;
(二)经营范围;
(三)经营场所;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联络人;
(六)分支机构;
(七)其他事项。
前款第五项所称联络人,是指受商事主体指派或者委托,依照本条例负责披露应当公开的该商事主体信息,接受有关行政机关询问调查的人员。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的类型分别规定应当备案事项和可以备案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应当备案的事项,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可以备案的事项,由申请人自行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